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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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2-03-11 08:44    点击次数:161

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的区别

  美国的移民签证是什么?有什么类型呢?和非移民签证有什么区别?相信很多移民者都比较困惑,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能给你一点参考。

  首先来看看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的相同之处:

  第一: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都是需要去使馆面谈的。否则是无法拿到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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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都是需要先完成网上的申请表格并且提交后拿到确认页。

  第三: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都是需要有了面谈时间 才能去使馆的。

  再来看看美国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的不同之处:

  第一: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申请表叫ds-160表格。而美国移民签证的申请表叫ds-260表格。

  第二:美国非移民签证的面谈时间是需要自己去预约的(当然,时间紧迫志美可以加急的)。移民签证面谈时间是美国国家签证中心或者是美国驻广州领事馆通知并给了面谈预约信才能去面谈。

  第三:申请过程不一样。美国非移民签证所有的申请都是在国内完成的,而美国移民签证的前期申请是需要在美国USCIS和NVC共同的审核下完成,最后到达美国驻广州领事馆后才从国内开始。

  第四:面谈问题和时间不一样:非移民一般沟通的问题是5个左右。而美国移民签证面谈的问题是远远多于非移民的。问题多,时间长。

  第五:美国移民签证需要的材料比非移民签证的材料要多。

  第六:面谈后等待时间不一样:美国非移民签证一般是1-2周内可以拿到签证和护照。移民签证是2-4内才能有结果。(加急的话:非移民签证是1-3个工作日拿护照和签证。移民签证是1-4个工作日拿护照和签证)

  美国的移民签证有些什么种类呢?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

  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 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婚姻移民

  CR1,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外籍配偶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此人自己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他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此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 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 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

  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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